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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 平台“封链”行为可能会损害用户的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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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月28日,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法治报联合举办了“数据垄断与法律规制”线上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社科院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法
2月28日,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法治报联合举办了“数据垄断与法律规制”线上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社科院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的专家学者和来自上海大邦律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等律所高级顾问、合伙人出席会议。
会议期间,南开大学的陈兵教授以“平台‘封链'行为的适法性透视”为主题进行分享。陈兵认为,“封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信息传播的一种妨碍,对于平台“封链”行为需要进行类型化,有效选择适用的法律,而在这个过程中聚焦的重点就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数字时代,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流通问题一直引发关注。大量的信息附着于数据之上,而“封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妨碍了信息传播,也妨碍了数据流通。
陈兵认为,尽管“封链”行为本身是一种中立的技术,但该行为对数据流动及数据主体的影响,不仅仅涉及到作为经营者的用户,也涉及到作为消费者的用户,那么“技术活动的法律适用前提是什么?是需要讨论的。”
事实上,封链行为或封禁行为一直伴随着互联网平台的经济成长存在着。陈兵以“3Q大战”、“微信封禁抖音飞书”为例,提到平台之间的“封链”可以看作是一种封锁屏蔽。此类行为的本质,有的是基于竞争目的,有的是对空间秩序的清理。
他认为,“封链”是一种信息过滤技术,通过这种封锁行为,它会使信息不可见。即便是在信息可见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对用户选择产生障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损害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比如3Q大战,这是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强调了对消费者用户权益的考量问题。我们现在判断平台,尤其是具有相对优势或者支配地位的平台,它所采取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影响的主体是谁?这个案例提出了消费者(用户)权益基准,这也是一直在倡导的方向。”
对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是近年来对于平台经济领域涉嫌违法竞争行为判断标准的一个重要考量指标。陈兵指出,尤其在数据领域,用户数据的自决权不仅仅包括可携带、被遗忘,还包括用户数据传播的自由,用户的分享自由,用户的可选择性,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此前美团跟饿了么之间的“2选1”问题,也涉及到了数据传播和可见的程度。“平台对于商户、消费者、竞争对手,通过这样一种数据过滤技术,所产生的效果是什么?这是需要考虑的。”
在陈兵看来,现在大众对互联网平台经营活动的认知过程从早期的形式逐渐走向了实质,流量的截持、跳转、插标、妨碍,到最后都会引向数据问题,引向数据的安全、发展、保护和共享。“美团跟饿了么的案件在一定意义上激活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处理优势地位或支配地位平台经营者在从事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之间关系的性能,尝试对各界热议的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规制问题做出了回应。何为公平竞争秩序?除了经营者合法利益,消费者合法利益,还有公共利益的动态均衡考量,这些都是未来在适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阐明和拓展的。”
陈兵总结道,对于平台“封链”行为,需要对其法律适用进行有效的选择,在这个过程中聚焦的重点就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 王菁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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